《驳复仇议》

柳宗元 唐代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
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
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
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
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
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
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
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
诛其可旌,兹谓滥;
黩刑甚矣。
旌其可诛,兹谓僭;
坏礼甚矣。
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
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
何者?
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
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
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
法其可仇乎?
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
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
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
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
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
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
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
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
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
仇之则死。
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
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
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
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
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
且夫不忘仇,孝也;
不爱死,义也。
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
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
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
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
谨议。

翻译

我曾听闻,在武则天时期,同州下邽人徐元庆的父亲徐爽被县吏赵师韫所杀。徐元庆最终亲手为父报仇,随后主动投案自首。当时,谏臣陈子昂建议处死徐元庆,同时表彰他的孝行,并提议将此事编入法令,作为永久的国家典章。然而,我私下认为这种做法不妥。
礼法的根本在于防止混乱。如果说不能纵容暴虐,那么凡是子女为父母报仇的,都应严惩不贷。刑法的根本同样在于防止混乱。如果说不能纵容暴虐,那么凡是执法者滥杀无辜的,也应严惩不贷。礼与刑的根本目的一致,但具体应用却不同,表彰与惩罚不能同时进行。如果惩罚本应表彰的人,那就是滥用刑罚;如果表彰本应惩罚的人,那就是僭越礼法。若以此示天下,传后世,追求正义的人将无所适从,逃避祸害的人也将无所适从,这样的典章怎能成立?
圣人的制度,是通过深入事理来定赏罚,依据实情来正褒贬,最终归于统一。如果当初能仔细审查徐元庆的动机,辨明是非曲直,追溯事件的根源,那么礼与刑的运用就会清晰分明。如果徐元庆的父亲并未犯下公罪,赵师韫的杀害纯粹出于私怨,滥用职权,残害无辜,而州官不知追究,刑官不予过问,上下蒙蔽,百姓的呼声无人理会,那么徐元庆以戴天之仇为耻,枕戈待旦,处心积虑,最终手刃仇人,虽死无憾,这正是守礼行义的表现。执法者应当感到惭愧,甚至来不及谢罪,又怎能再加以惩罚?
反之,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实有罪,赵师韫的杀害符合法律,那么徐元庆的父亲并非死于官吏之手,而是死于法律。法律岂能成为仇恨的对象?若因仇恨法律而杀害执法者,那就是悖逆不道,凌驾于国家之上。将其抓捕并依法处死,正是为了维护国家法纪,又怎能加以表彰?
陈子昂的议论中提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这种说法对礼法的理解有严重偏差。礼法中所说的仇,是指那些蒙受冤屈、沉痛难忍却无处申诉的人,而非那些触犯法律、罪该万死的人。若说“他杀了人,我就要杀他”,不论是非曲直,只是以强凌弱,这岂不是背离经典、违背圣人之道?
《周礼》中记载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怎会允许亲亲相仇?《春秋公羊传》中也说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若以此为标准来评判双方相杀之事,则更符合礼法。
不忘父仇,是孝;不惧死亡,是义。徐元庆能恪守礼法,尽孝赴义,必是通达事理、明晓大道之人。这样的人,又怎会以王法为敌?而那些议论者却主张处死他,滥用刑罚,破坏礼法,显然不能以此为典章。因此,我请求将我的建议附于法令之中,今后审理此类案件,不应再遵循陈子昂的旧议。